房产证办理一般由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
在我国,为了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将原本分散的房屋登记等职责进行整合,设立了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过去,房产证的办理可能涉及多个部门,如房产管理部门等,但现在统一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
不动产登记机构通常是各地自然资源部门下属的单位。它承担着不动产登记的各项工作,包括对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进行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当申请人提出房产证办理申请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房屋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购房合同、完税证明等)。
审核过程中,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对房屋的产权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产权清晰无纠纷。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将相关信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完成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会为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这个证书整合了原来的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功能,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各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具体的办事流程和要求上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但总体的职责和工作内容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登记的正常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