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剩余部分用于清偿债权。
在质押关系中,孳息是指由质物所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母畜所生的幼畜、果树所结的果实等;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存款的利息、出租房屋的租金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收取质物产生的孳息。不过,质权人收取孳息并不意味着孳息就归质权人所有。
质权人收取孳息后,首先要做的是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因为质权人在收取孳息的过程中,可能会付出一定的成本,比如为了收取果实而雇佣人工等费用,这些费用应当从收取的孳息中优先扣除。
在充抵完收取孳息的费用后,剩余的孳息则用于清偿债权。质押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就质物及其孳息优先受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对孳息的归属有特别约定,那么应当按照约定来处理。例如,合同约定孳息归出质人所有,那么质权人就不能收取孳息或者在收取后要将孳息返还给出质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