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不给看孩子,另一方可以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若协商无果,可寻求有关部门调解,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望权。若对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可申请强制执行。
当遇到离婚后一方不给看孩子的情况时,协商是较为温和且优先考虑的解决方式。双方可以坐下来,心平气和地沟通,明确表达自己想要探望孩子的意愿和需求,了解对方拒绝的原因,尝试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探望方案。例如,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细节,这样既有利于孩子的生活稳定,也能保障探望方的权利。
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可以寻求有关部门的调解。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相关组织反映情况,这些组织通常会安排专业人员进行调解。他们会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出发,对双方进行劝导和协调,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若调解也无法解决问题,探望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等内容。在诉讼过程中,探望权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离婚协议、判决书等,以证明自己的探望权。
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然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探望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本身。法院可以通过罚款、拘留等措施,促使对方履行协助义务。
离婚后不给看孩子是一种侵犯探望权的行为,探望权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障与孩子的正常相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