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变更分为两种情况。若尚未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直接修改;若已办理离婚登记,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想变更的,需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会支持变更;对于子女抚养权等问题,双方可协商签订变更协议,协商不成也可起诉变更。
要明确离婚协议在不同阶段的变更方式有所不同。
当处于尚未办理离婚登记的阶段时,离婚协议其实并未生效。因为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生效要件的,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它只是双方的一种意向表达。此时,若双方经过协商,都同意对离婚协议进行变更,那么可以直接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例如,原本约定的财产分割比例,双方重新商议后觉得不合理,就可以重新拟定新的分割比例,然后重新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即可。
而当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后,变更就相对复杂一些。
如果是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想要变更。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只有在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时,法院才会支持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变更。比如一方在签订协议时隐瞒了重大财产,另一方发现后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
对于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的变更。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若能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签订一份变更抚养权等问题的协议,明确变更的内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若协商不成,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比如一方的抚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利于子女成长,另一方就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