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入股和现金入股各有优劣,难以简单判定哪个更好,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实物入股是指股东以实物作为出资投入公司,现金入股则是直接以货币资金投入。从优势方面来看,实物入股有其独特之处。对于拥有特定实物资源的股东而言,能够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避免资源闲置。比如拥有房产的股东,将房产入股公司,公司可直接使用该房产作为办公场地,节省租赁成本。而且实物入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现金压力。同时,一些具有特殊价值的实物,如专利技术、知名品牌的生产设备等,可能会为公司带来独特的竞争优势,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现金入股也具有显著优势。现金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流动性,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求,随时将资金投入到各个业务环节,如采购原材料、拓展市场、研发新产品等。相比之下,实物入股的实物资产可能存在变现困难的问题。现金入股的评估相对简单直接,以实际投入的金额为准,不容易产生争议。而实物入股的实物价值评估较为复杂,需要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可能会因为评估方法和标准的不同,导致股东之间对实物价值产生分歧。
从风险角度分析,实物入股存在一定风险。实物资产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出现贬值、损坏等情况,影响其实际价值。例如机器设备,可能会因为技术更新换代而迅速贬值。而且实物资产的产权可能存在瑕疵,如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会给公司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现金入股则不存在这些问题,但如果公司经营不善,现金可能会迅速消耗,股东面临资金损失的风险。
综上所述,实物入股和现金入股各有千秋。在选择时,股东需要综合考虑自身的资源状况、公司的经营需求、行业特点等因素,权衡利弊后做出合适的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