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欠款人还不上欠款时,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具体处理方式取决于担保的类型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后可向欠款人追偿。
需要明确担保的类型。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需要先通过法律途径向欠款人追讨,在欠款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无需先向欠款人追讨。
当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有权向欠款人进行追偿。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欠款人还不上欠款,担保人应积极与债权人沟通,了解债权人的诉求和解决方案。同时,也可以与欠款人协商,督促其尽快还款或者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如果欠款人有财产但拒不还款,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欠款人追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