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等类型。
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基于国家机关的特殊地位和职责,其侵权后果往往由国家来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种侵权行为具有复杂性、潜伏性等特点,对受害者的权益保护和环境治理都有重要意义。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