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种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明确规定,包括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当合伙人是自然人时,其生命的终结或者被法律宣告死亡,会导致其无法再履行合伙人的职责和义务,这种情况下自然应当退伙。例如,合伙人突发疾病去世,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身份便无法继续维持。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也会导致当然退伙。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个人丧失了偿债能力,就无法有效承担这一责任,会对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比如合伙人因投资失败背负巨额债务,自身已无资产偿还,此时就符合当然退伙的条件。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时,若出现上述情况,意味着其主体资格可能会受到限制或丧失,无法再以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所以应当退伙。例如某公司作为合伙人,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就不能再继续作为合伙人存在于合伙企业中。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如果合伙人原本凭借特定资格加入合伙企业,当该资格丧失时,就不符合继续作为合伙人的条件。比如从事特定行业的合伙企业要求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当合伙人的资质被撤销时,就会导致当然退伙。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时,其在合伙企业中已无财产权益,也就无法再作为合伙人参与企业事务,从而当然退伙。例如合伙人因个人债务纠纷,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被法院执行用于偿还债务,此时该合伙人就会当然退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