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被质押后仍有可能进行重组,但会面临一定的限制和复杂情况,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是否能够顺利推进重组。
从法律层面来看,股权质押并不必然禁止公司进行重组。股权质押是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方式,当股东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而公司重组则是对公司的资金、资产、劳动力、技术、管理等要素进行重新配置,构建新的生产经营模式。
在实际操作中,股权被质押会给重组带来一些挑战。一方面,质权人对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意味着在重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股权的转让或变更等事项,需要取得质权人的同意。因为质权人的利益需要得到保障,若重组可能影响其债权的实现,质权人可能会不同意相关的重组安排。
另一方面,重组方案需要充分考虑质押股权的情况。例如,在制定股权结构调整方案时,要确保不会损害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重组方案不合理,导致质押股权的价值大幅下降,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额外的担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来保障其债权。
不过,如果重组能够提升公司的整体价值,对质权人的债权实现更有保障,那么质权人也可能会支持重组。比如,通过重组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使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这将有利于质押股权价值的稳定和提升,从而也符合质权人的利益。
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要求。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和重组,还需要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信息披露等操作。股权被质押的公司进行重组需要在保障各方利益的前提下,通过与质权人充分沟通、制定合理的重组方案等方式来推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