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财产分割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个人财产,仍归个人所有。
在我国,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虽然现在法律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有严格的时间节点,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的,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但对于事实婚姻财产分割仍有相应规则。
要区分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共同财产通常是指在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共同取得的财产。比如双方共同经营的店铺所获得的收益,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等。而个人财产则是指一方在同居前取得的财产,或者是基于一方人身属性获得的财产,像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如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生活的实际需求等,协商确定财产的分割方式和比例。如果协商成功,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按照协商结果进行分割。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时,会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例如,如果有子女需要抚养,会考虑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财产;如果一方在事实婚姻关系中有过错行为,如出轨、家暴等,法院可能会在财产分割时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倾斜。
对于个人财产,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归财产所有人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事实婚姻财产分割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