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投标人恶意投诉的情况,相关主体可收集证据、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监管部门会依据调查结果对恶意投诉人作出相应处罚,同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被恶意投诉的一方,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这是应对恶意投诉的关键。证据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与招投标相关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比如,若恶意投诉人声称投标过程存在不公正,但实际有完整的开标记录能证明整个流程合法合规,那么这份开标记录就是有力的证据。
收集完证据后,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不同的招投标项目有不同的监管部门,如工程建设项目一般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政府采购项目由财政部门监管。向监管部门提交详细的书面报告,说明恶意投诉的具体情况,附上收集到的证据,请求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监管部门在收到反映后,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投诉事项和被投诉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
如果经调查认定为恶意投诉,监管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恶意投诉人作出处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投诉人有虚假、恶意投诉等行为的,财政部门可以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的恶意投诉,也有相应的法规对投诉人的违规行为进行约束和处罚。
被恶意投诉方还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若恶意投诉行为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恶意投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在整个处理过程中,要保持冷静和理性,按照合法合规的程序处理问题,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