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挪用公款与借用公款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性质、主体意识、行为表现和法律后果不同。挪用公款是一种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借用公款通常是经过合法程序批准的资金使用行为。
从行为性质上看,挪用公款是一种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和财经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挪用者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款使用权的故意,且没有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而借用公款在本质上是一种合法的资金使用方式,是在符合单位规定和相关程序的前提下,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将公款暂借给个人使用,它遵循了正常的财务制度和流程。
主体意识方面存在差异。挪用公款的主体往往具有隐瞒真相、逃避监管的主观意图,不想让他人知晓自己擅自使用公款的行为,其目的多是为了满足个人私利,如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等。而借用公款的主体是基于正当的需求,并且愿意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归还公款,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行为表现不同。挪用公款通常表现为私自改变公款的用途和流向,不履行正常的审批手续,可能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例如,某单位财务人员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将单位的公款转到自己的账户用于炒股。而借用公款则有正规的借款手续,如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用途、还款时间等,并且会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公款。
法律后果不同。挪用公款达到一定的数额和情节标准,就会构成挪用公款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而借用公款如果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的,属于正常的资金往来,不涉及违法犯罪问题。但如果借用公款后不按照约定归还,可能会引发民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