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延期,抵押不一定延期。抵押期限是否随主债权延期而延期需要依据当事人的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来确定。
在抵押关系中,抵押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关于主债权延期时抵押是否延期的问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从当事人约定角度来看。如果债权人和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主债权延期时,抵押期限相应地自动延期,那么按照合同自治原则,抵押是会延期的。因为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遵守。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以自己的房产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三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甲和乙协商延长借款期限,抵押期限也随之延长,那么当甲和乙达成主债权延期协议时,抵押期限就会按照约定延期。
如果抵押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情况则较为复杂。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但对于主债权延期而抵押未明确约定延期的情况,不能简单地认为抵押必然延期。在一些情况下,抵押期限可能已经在原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具体的起止时间。当主债权延期超过了原抵押期限时,若没有经过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可能不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比如,原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限为一年,主债权原本到期日为一年后,但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将主债权延期两年,而未取得抵押人的同意,此时抵押人可能会依据原合同约定主张自己不再承担抵押责任。
在实践中,如果主债权延期,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抵押权继续有效,通常会与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或者对原抵押合同进行变更,明确抵押期限随主债权延期而相应调整。这样可以避免因抵押期限问题产生纠纷,确保抵押权的顺利实现。主债权延期时抵押是否延期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