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次醉驾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处罚比首次醉驾更严厉。一般会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拘役并处罚金。若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等。
二次醉驾的处罚较为严厉,这是因为二次醉驾反映出当事人不仅无视法律规定,还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
1、吊销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二次醉驾,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是必然的,并且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通常情况下,二次醉驾后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如果是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刑事责任
二次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法院会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来确定具体的拘役时长和罚金数额。
3、加重处罚情形
如果二次醉驾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可能会以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罪根据情节不同,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次醉驾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措施。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些规定为二次醉驾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如果二次醉驾造成更严重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将依据相应罪名进行处罚。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条款为二次醉驾造成严重后果时的刑事处罚提供了法律支撑。
3、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具体情形和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为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二次醉驾行为和合理量刑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依据。
二次醉驾在一定情况下是有可能争取缓刑的,但难度相对较大。
1、缓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二次醉驾如果被判处拘役,且符合上述条件,理论上可以争取缓刑。
2、影响争取缓刑的因素
一方面,二次醉驾本身反映出当事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大,对法律的漠视程度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争取缓刑的难度。另一方面,如果二次醉驾造成了交通事故,哪怕只是轻微事故,也会被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利于争取缓刑。血液酒精含量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酒精含量过高,也会影响缓刑的争取。
3、争取缓刑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可以主动赔偿因醉驾造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还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方面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综上所述,二次醉驾会面临吊销驾驶证、刑事处罚等严厉后果,其处罚依据明确且严格。虽然二次醉驾争取缓刑有难度,但也存在一定可能性。在实际生活中,还有很多与醉驾相关的法律问题,比如二次醉驾的量刑具体如何考量、醉驾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何确定等。如果您有任何法律方面的疑问,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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