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佣关系纠纷不能完全用劳动争议处理方式。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存在差异,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主要适用于劳动关系纠纷,虽然两者有相似之处,但雇佣关系纠纷在处理途径、适用法律等方面与劳动争议处理有所不同。
需要明确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它更多地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调整。
在处理途径方面,劳动争议有特定的处理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仲裁前置程序。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支付、加班费用等问题产生纠纷,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而雇佣关系纠纷则不需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比如,个人雇佣保姆,双方因服务费用等问题产生纠纷,雇主或保姆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从适用法律来看,劳动争议处理主要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更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设定了较多的义务和责任。如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等。而雇佣关系纠纷主要依据民事法律,按照双方的约定和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来处理,更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
在举证责任方面也存在不同。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如工资支付记录等。而雇佣关系纠纷中,举证责任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综上所述,雇佣关系纠纷不能简单地用劳动争议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其自身特点,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