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的计算起始时间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一般自用工之日起算,若涉及《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不同情况,需分段计算。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其支付年限的计算原则具有明确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支付年限一般是从用工之日起开始计算。用工之日指的是劳动者实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日期。这里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对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情况有所不同。《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在该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的工作经历跨越了2008年1月1日这个时间节点,需要分段计算经济补偿年限。
例如,在2008年1月1日前,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来确定补偿年限和标准;2008年1月1日之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且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前已在该单位工作,那么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按当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计算经济补偿,最后将两部分相加。
当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时,工作年限也有相应的计算方式。如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