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胜诉后,诉讼费通常不会退还给被告,而是由败诉方承担。若原告胜诉,法院会退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法院缴纳其应承担的部分;若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关于诉讼费的承担和退还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明确。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一般情况下,在起诉时,原告需要预交诉讼费用。当原告胜诉时,意味着被告在该民间借贷纠纷中败诉,此时被告需要承担诉讼费用。法院会按照规定退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然后要求被告向法院缴纳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这是因为诉讼费用本质上是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而产生的成本,应由导致纠纷产生且在诉讼中败诉的一方来承担。
例如,甲起诉乙民间借贷纠纷,甲预交了5000元诉讼费。经过审理,法院判决甲胜诉,那么法院会将甲预交的5000元诉讼费退还给甲,同时要求乙向法院缴纳这5000元诉讼费。
如果是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况,法院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如双方的责任比例、诉求的支持程度等,来确定当事人各自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比如,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得到支持,部分未得到支持,法院可能会判定原告和被告按照一定比例分担诉讼费用。
民间借贷胜诉后,诉讼费通常不会退还给被告,而是遵循败诉方承担的原则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