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质押和抵押主要在概念、标的物、占有方式、合同生效时间和实现方式上存在区别。
从概念上看,土地抵押是指土地权利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土地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土地相关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土地相关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标的物不同。土地抵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一般不能抵押。在我国,可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主要是出让土地使用权等。土地质押的标的物主要是土地相关的权利凭证,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可代表土地权益的证书,以这些权利凭证作为质押的对象。
占有方式有别。土地抵押不转移对土地的占有,抵押人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等活动。而土地质押需要将土地相关权利凭证移交给质权人占有,出质人在质押期间无法使用该权利凭证进行与该土地相关的一些常规操作。
合同生效时间也不一样。土地抵押合同一般自双方签订时成立,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而土地质押合同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即相关权利凭证时设立。
实现方式不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于土地抵押,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土地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土地质押,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