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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中心在哪里

2025-10-26 21: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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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中心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机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在我国,医疗事故鉴定有其特定的组织体系。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承担着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职责。这是因为这些地区性的医学会,对当地的医疗情况、医疗机构分布等有着较为深入的了解,能够更便捷地开展鉴定工作。它们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判断。

当医患双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时,可以申请再次鉴定。此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就成为了再次鉴定的组织主体。省级医学会在专业权威性和资源整合方面具有优势,能够集合更广泛的专家资源,对争议进行更深入的审查,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中华医学会在医疗事故鉴定体系中处于特殊地位。虽然通常情况下不参与一般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在遇到疑难、复杂且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时,中华医学会会发挥其专业引领作用,组织相关的技术鉴定工作。中华医学会汇聚了全国顶尖的医学专家和资源,对于一些涉及多学科、高难度的医疗事故鉴定,能够提供更权威的意见。

在实际操作中,医患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相应的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各医学会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程序,保障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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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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