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涵盖征收主体、征收情形、补偿标准等多方面。条例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规定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情形,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安置等费用,且强调征收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等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1、征收主体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征收情形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3、补偿标准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征收程序有着严格的规定,以确保征收活动合法、公正、透明。
1、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2、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公告征收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4、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多样化的补偿方式,以满足被征收人的不同需求。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即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一定数额的货币,用于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房等问题。货币补偿能让被征收人有更大的自主选择权,可根据自身需求灵活支配资金。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可以让被征收人继续拥有房屋居住,保障其居住权益。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于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这有助于保障因征收而受到影响的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从多个方面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进行了规范,包括征收主体、情形、程序和补偿方式等。在实际应用中,还可能会遇到征收范围的界定、补偿争议的解决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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