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人民币的行为包括故意毁损人民币、制作发售代币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在人民币上乱写乱画、将人民币制作成工艺品贩卖等。
故意毁损人民币是较为常见的侮辱人民币行为。比如,用火烧人民币、撕毁人民币、在人民币上打孔等,这不仅破坏了人民币的完整性和可用性,也损害了人民币作为国家法定货币的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作发售代币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也是对人民币的一种侮辱。代币票券的发行会扰乱正常的货币流通秩序,影响人民币的法定地位。这种行为使得市场上出现了非法定货币的交易媒介,削弱了人民币的唯一性和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若违反此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人民币上乱写乱画同样属于侮辱人民币的行为。人民币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和信誉,在上面随意涂写、刻画,破坏了人民币的整洁和美观,降低了人民币的公信力。一些人可能出于个人喜好或其他目的,在人民币上留下各种字迹或图案,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将人民币制作成工艺品贩卖也严重损害了人民币的尊严。人民币有其特定的设计和用途,被改造成工艺品进行商业交易,改变了人民币的原有属性,是对人民币的不尊重和亵渎。人民币是国家的法定货币,维护人民币的尊严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