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定监护人是指除父母之外,依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对于成年被监护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与未成年人有较近的血缘关系,在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通常会承担起照顾未成年人的责任。兄、姐,这里的兄、姐一般是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姐,他们在年龄和生活经验上相对更成熟,能够给予未成年人一定的保护和引导。如果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这些个人或组织可能是未成年人的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等,他们自愿承担监护职责,并且经过相关部门认可,也可以成为法定监护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顺序为:第一顺序是配偶,配偶与成年人在生活中联系紧密,相互扶持,通常会在对方失去部分或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第二顺序是父母、子女,他们是成年人的直系血亲,有照顾和保护的天然责任。第三顺序是其他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同样,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可以成为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的确定是为了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得到妥善的照顾和保护,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稳定。不同顺序的法定监护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按照相应顺序承担监护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