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有利条件包括女方存在不宜抚养孩子的情况、男方自身抚养条件优越、孩子长期随男方生活、男方丧失生育能力等。
在抚养权争夺案件中,法院主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以下是男方争夺孩子抚养权的一些有利条件。
女方存在不宜抚养孩子的情况。若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比如严重的肺结核、精神类疾病等,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那么男方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女方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例如对孩子的生活、学习不管不顾,男方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争取孩子抚养权。
男方自身抚养条件优越。稳定的收入是保障孩子生活和教育的基础,如果男方有较高且稳定的收入,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如优质的住房、充足的学习资源等,这在争夺抚养权时是一个重要优势。同时,男方的教育背景良好,能够在学习上给予孩子有效的指导;或者拥有良好的品德和生活习惯,能为孩子树立正确的榜样,也有利于争取抚养权。
孩子长期随男方生活。如果孩子长期与男方共同生活,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情感依赖,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例如孩子一直在男方所在的城市上学,有熟悉的老师、同学和生活圈子,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倾向于维持孩子现有的生活状态,将抚养权判给男方。
男方丧失生育能力。依据法律规定,一方丧失生育能力,在抚养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优先考虑其获得孩子抚养权。比如男方因手术等原因无法再生育,这会成为男方争夺抚养权的一个有力因素。
如果孩子年满八周岁,其表示愿意跟随男方生活,法院也会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男方可以通过与孩子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亲密的关系,让孩子表达出真实想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