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双方自愿、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经过离婚冷静期、亲自申请发给离婚证等。
在我国,协议离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范。根据法律规定,协议离婚的核心要求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意味着双方必须是真实、自主地作出离婚的决定,不存在一方受胁迫、欺诈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
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的重要环节。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子女抚养问题包括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探视权的行使等;财产处理涵盖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明确各自的财产份额;债务处理则要确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承担方式。
《民法典》引入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至此,夫妻关系正式解除。协议离婚的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同时也为夫妻双方和平、有序地解除婚姻关系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准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