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37责任下,医疗费不一定完全按照37比例计算,要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再按37责任划分。
在交通事故中,当确定双方责任比例为3:7时,医疗费的计算有着明确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对于医疗费用的赔偿是有一定限额的。目前,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有责情况下)。也就是说,在这个限额内,不论双方责任比例如何,保险公司会全额赔偿伤者的医疗费。例如,伤者的医疗费为1.5万元,那么这1.5万元将全部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如果伤者的医疗费超过了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超出部分则按照双方的责任比例3:7来分担。假设伤者的医疗费总共为5万元,交强险赔偿了1.8万元后,剩余的3.2万元就需要双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负主要责任的一方需承担3.2万元的70%,即2.24万元;负次要责任的一方承担3.2万元的30%,即0.96万元。
如果事故双方都有过错,且双方都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那么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费用,还可以根据商业险的合同约定,由各自的商业险保险公司在保险额度内进行赔偿。如果一方没有购买商业险,那么就需要自行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费用。所以,车祸37责任下,医疗费并非简单地直接按照37比例计算,而是要遵循先交强险后按责任比例分担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