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趾头骨折不一定算十级伤残。这需要结合骨折的具体情况,按照相应的伤残鉴定标准进行专业评定后才能确定。
在我国,伤残鉴定有不同的标准,常见的用于工伤的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用于人身损害的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按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可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如果脚趾头骨折符合这个标准,比如骨折经过治疗后,恢复情况较好,只是存在一些轻微的活动受限等轻度功能障碍,或者基本没有功能障碍,那么是有可能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的。但如果骨折愈合后完全不影响脚趾的功能,可能就无法达到伤残等级。
而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十级伤残对于足部的规定是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一般的脚趾头骨折很难直接达到这个标准。不过,如果是较为严重的多根脚趾骨折且导致了相应的功能丧失,也需要专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
要确定脚趾头骨折是否为十级伤残,需要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如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根据病历、检查报告、实际的身体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按照对应的鉴定标准进行科学、客观的评定,不能仅凭骨折这一情况就直接认定。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1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
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