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一般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出结果,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等级鉴定,其结果对于劳动者权益保障至关重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这一规定旨在保障鉴定工作的效率,使劳动者能够尽快知晓鉴定结果,推进后续的权益落实事宜。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劳动能力鉴定案件较为复杂,可能涉及多方面的专业评估和综合考量。例如,某些疑难病症的诊断和功能评估,需要进一步组织专家会诊、进行复杂的检查或等待相关检查结果等。对于这类复杂情况,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也就是说,从收到申请开始计算,最长90日内会得出鉴定结果。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及时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出具时间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程序保障,以确保鉴定工作的规范、公正和高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