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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是哪个部门审批

2025-10-25 08: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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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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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由人民检察院审批。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批准逮捕的权力属于人民检察院,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该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重要职责,以确保逮捕这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严厉措施能够被正确、谨慎地使用。

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以及是否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

逮捕的法定条件包括: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等,来判断是否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这种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批准逮捕权的制度设计,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原则。它能够有效地防止错误逮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批准逮捕是哪个部门审批(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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