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审批通过后,看守所一般会在当天放人,最迟也会在次日释放。
当取保候审获得审批后,相关的法律程序会迅速推进以确保被羁押人员能够及时获得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
通常情况下,一旦办案机关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会立即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收到这些文书后,会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对被羁押人员的释放准备工作,包括核对身份、清理财物等事项。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且手续完备的情况下,看守所会在当天就将被取保候审人释放。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导致释放时间稍有延迟。比如,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时间接近下班时间,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过程出现一些小的延误等。但即便如此,按照规定和实际的执行情况,最迟也会在次日放人。
需要注意的是,被取保候审人在被释放后,应当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被取消取保候审,重新羁押。
取保候审审批通过后,看守所会按照规定尽快办理释放手续,让被羁押人员恢复自由,投入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