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到期后,若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担保物权消灭;若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实现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当主债权到期时,会出现不同的情况,相应的担保物权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
如果主债权到期后,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债务,那么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已经达成,担保物权随之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此时,担保人有权要求解除担保关系,例如在抵押的情况下,抵押人可以要求抵押权人协助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在质押的情况下,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若主债权到期后,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行使担保物权来保障自己的债权。对于抵押权,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对于质权,质权人在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对于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主债权到期后,担保物权的处理要根据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以及担保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确定,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