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件通常不会有案底。
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检察院不予起诉主要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情况。
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一些特定情形,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这些情况下,既然不构成犯罪或者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自然不会留下犯罪记录,也就是没有案底。
酌定不起诉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意味着虽然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一定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由于最终没有被法院判定有罪,所以也不会产生案底。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表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犯罪嫌疑人不被认定为有罪,同样不会留下案底。
不过,如果虽然检察院不起诉,但存在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可能会有相关违法记录,但这与犯罪案底是不同的概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