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现场执法罚款不一定当场缴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章现场执法罚款的缴纳情况有不同规定。一般来说,存在可以当场缴纳和需要到指定地点缴纳两种情形。
在特定情形下,罚款是可以当场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这主要是考虑到这类交通违法行为相对较为轻微,当场收缴罚款可以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后续程序。例如,行人闯红灯被交警当场拦下,在承认错误且无异议的情况下,交警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大多数情况下,现场执法罚款是不能当场缴纳的。对于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开具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这是因为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相对复杂,涉及到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等多方面的管理,通过指定渠道缴纳罚款可以更好地进行记录和管理。比如,机动车驾驶人因超速被交警现场处罚,交警会开具处罚决定书,驾驶人需要在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可能会产生滞纳金。
如果交警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违章现场执法罚款是否当场缴纳要根据具体的违法行为和相关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六十九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