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没有证据一般应当立即放人。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如果是在延长拘留期限、提请审查逮捕等环节发现证据不足,也应及时作出相应处理,释放被拘留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但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依法进行。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的讯问环节,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公安机关会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以核实相关情况。如果经过讯问发现被拘留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所掌握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犯罪嫌疑,也就是没有证据证明其符合拘留条件,那么就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发放释放证明。这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避免无辜公民被无端限制人身自由。
关于拘留期限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是拘留后的三日以内。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如果在这些期限内,公安机关没有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被拘留人有罪,人民检察院也不会批准逮捕,此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等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整个刑事拘留过程中,一旦发现没有证据证明被拘留人有犯罪嫌疑,就应当及时放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