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吃到异物的处罚规定在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了相关权益和处罚措施。该条款分两款对不同情况进行了规定。
第一款: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这一款主要保障了消费者在受到损害时求偿的权利以及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的首负责任制,避免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相互推诿责任,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维护。
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不过,如果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这体现了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较为严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旨在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保障食品安全。
举例来说,如果消费者购买了价值50元的食品,食用时发现里面有异物,即使按照价款的十倍计算赔偿金额为500元,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获得一千元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