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的依据主要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在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时,也有相应的判决依据。
在我国,离婚判决的核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所规定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列举了一些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这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破坏了婚姻关系的基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种行为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是法律所不容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这些恶习不仅影响家庭的经济状况,还会破坏家庭的和谐氛围。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长时间的分居往往意味着夫妻之间的感情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且难以修复。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给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除了感情是否破裂这一核心问题外,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也是重要的方面。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于财产分割,一般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离婚判决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