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居住权和所有权冲突时,可通过尊重法定居住权、协商解决、司法途径等方式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项用益物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权利。而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保护所有权人权利需要多方面考量。
尊重法定居住权基础上协商:如果居住权是依法设立的,例如通过书面合同或者遗嘱等合法形式设立,并且已经进行了登记,那么所有权人需要尊重居住权人的权利。在此基础上,所有权人可以与居住权人进行协商。比如,所有权人因为经济困难想出售房屋,但居住权的存在影响了房屋的价值和交易,此时可以与居住权人协商,给予居住权人一定的经济补偿,让其放弃居住权。
审查居住权设立的合法性:所有权人可以审查居住权设立的过程是否合法合规。若居住权的设立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有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居住权。例如,他人通过伪造所有权人的签名设立了居住权,所有权人可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利用司法途径维护权益:当居住权人滥用居住权,对房屋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违反居住权设立的目的和约定时,所有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居住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解除居住权。比如,居住权人擅自将房屋出租获利,违反了居住权仅用于生活居住的约定,所有权人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关注居住权期限:居住权通常有一定的期限,所有权人可以关注居住权的期限。在期限届满后,居住权消灭,所有权人可以恢复对房屋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例如,居住权合同约定居住权期限为 10 年,10 年期满后,所有权人可重新行使完整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