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方有外遇,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在是否准予离婚方面,若有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在财产分割上,一般会遵循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在子女抚养权归属方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进行判决。
关于是否判决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有外遇的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但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因一方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通常会判决准予离婚。但如果仅有一方的指控,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感情破裂,法院可能不会轻易判决离婚。
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若一方有外遇被认定为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会倾向于照顾无过错方,可能会让过错方少分财产。
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如果一方有外遇,但并不影响其对子女的抚养能力和条件,且能为子女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也有可能获得子女抚养权。但如果外遇行为对子女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比如经常因为外遇问题与对方发生争吵,影响子女的心理健康等,法院可能会更倾向于将抚养权判给无过错方。
在一些情况下,无过错方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如果一方的外遇行为符合上述情形,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