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资料主要由监理管理资料、监理工作记录资料、监理验收资料等组成。
一、监理管理资料,这部分资料是监理单位开展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包括监理规划,它是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针对工程项目编制的全面性指导文件,涵盖了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依据以及工作程序和方法等。监理实施细则则是在监理规划的基础上,针对具体的专业工程或特定的监理工作制定的更具操作性的文件。还有监理合同、监理项目部人员的相关证件和资料等,这些能够证明监理单位和人员的资质与合法性,保证监理工作的合规开展。
二、监理工作记录资料,它如实反映了监理工作的全过程。监理日志是监理人员对每天工作情况的详细记录,包括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当天发生的重大事件和处理结果。监理月报是每月对工程进展情况的总结,包含工程概况、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合同其他事项的处理情况等内容。旁站记录是监理人员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过程进行旁站时所做的记录,能够有效监督施工质量。平行检验记录则是监理单位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而形成的记录。
三、监理验收资料,这是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评估的重要依据。包括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这些记录是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工程各部分进行质量验收后形成的,只有通过验收的分项、分部工程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或进行后续施工。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是在工程竣工前,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后出具的报告,为正式竣工验收提供参考。还有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它综合了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情况,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作出最终评价。
四、其他资料,如监理工作联系单、工程变更文件等。监理工作联系单用于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之间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工程变更文件则记录了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等情况,对变更的原因、内容、影响以及审批过程都有详细记载,以确保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