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包括教唆犯。
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有助于准确认定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要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他主犯则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比如在一个盗窃犯罪集团中,为首组织策划盗窃活动、分配任务的人就是主犯。
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次要作用通常表现为直接参与了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辅助作用则主要是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如提供犯罪工具、望风等。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例如在盗窃案件中,负责在门外望风的人一般属于从犯。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虽然他们参与了犯罪行为,但主观上并不具有积极的犯罪故意,而是在他人的暴力威胁或者精神强制下不得已实施犯罪。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无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意图实施犯罪。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是通过各种手段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