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后宣布逮捕的流程通常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但整个逮捕程序结束时间并无明确统一规定,受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影响。一般公安机关在收到批准逮捕决定后应立即执行,且除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会立即执行逮捕。在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执行逮捕这一宣布逮捕的动作通常是当场完成的,也就是在找到犯罪嫌疑人并出示逮捕证,告知其被逮捕时,宣布逮捕这一环节就结束了。
整个逮捕程序结束时间存在不确定性。从宣布逮捕到后续的侦查、起诉、审判等一系列环节才构成完整的刑事诉讼流程。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之后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时间规定,但也可能因各种法定情形而延长。所以,批准逮捕后整个逮捕程序结束时间因案件而异,简单案件可能几个月内完成,复杂案件可能耗时数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