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造成失火可能构成失火罪。
失火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失火罪。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失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火灾。
在客观方面,必须有失火行为,并且该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例如,在日常生活中,因随意丢弃未熄灭的烟头,引发山林火灾,造成大面积森林烧毁和巨大经济损失;或者在仓库等场所,因违规使用电器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火灾发生,使仓库内的货物和建筑遭受严重破坏等情况,都可能构成失火罪。
对于失火罪的量刑,根据刑法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践中,判断情节是否较轻,会综合考虑火灾的起因、规模、损失程度、行为人事后的表现等多方面因素。
过失造成失火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会构成失火罪,这也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要增强安全意识,谨慎行事,避免因疏忽大意而引发火灾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