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是继续犯,而非连续犯。
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但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对于非法拘禁罪而言,从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来的时候开始,一直到恢复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时候为止,这一非法拘禁的行为和他人人身自由被剥夺的不法状态一直同时处于持续状态。例如,甲将乙锁在一个房间内,从甲把乙锁进去那一刻起,非法拘禁行为就开始了,并且在乙被锁在房间的这段时间里,非法拘禁的行为一直在持续,同时乙的人身自由被剥夺的不法状态也在持续,直到甲打开房门恢复乙的自由,这个非法拘禁行为才结束。所以,非法拘禁完全符合继续犯的特征。
而连续犯要求行为人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比如,丙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基于同一的概括的故意,先后三次非法拘禁不同的人,这三次非法拘禁行为各自独立,才可能构成连续犯,但这里的每一次非法拘禁行为单独来看依然是继续犯。
区分非法拘禁是继续犯还是连续犯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在诉讼时效计算方面,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连续犯的追诉期限也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但这里的终了是指最后一个独立犯罪行为的结束。在共同犯罪认定上,继续犯在犯罪行为持续过程中,其他人加入可以构成共犯;连续犯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后加入者对哪些独立行为承担责任。所以,明确非法拘禁是继续犯,有助于准确适用法律和认定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