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轻伤三级”这一说法。目前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损伤程度划分为重伤(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是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国家标准。在这个标准里,将人体损伤程度明确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大类,重伤和轻伤又进一步细分等级。重伤是指机体完整性遭到严重破坏或功能严重障碍,其中重伤一级是最为严重的,重伤二级相对一级稍轻。比如颅脑、脊髓损伤方面,重伤一级包括植物生存状态、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等情况;重伤二级有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²以上、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等情况。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例如在面部、耳廓损伤中,轻伤一级包括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等;轻伤二级有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等。轻微伤则是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由于没有“轻伤三级”的说法,如果遇到相关表述,可能是不规范的说法或者是在特定非官方语境中的一种错误表达。在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时,一定要依据法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来进行科学、准确的判断。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3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