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责任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借款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主要分为两种,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2、连带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责任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借款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即保证期间,这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1、有约定的情况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的情况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特殊情况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担保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
1、保证期间已过
如前文所述,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担保人免除责任的常见情形之一。
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
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这种情况下,保证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违背了其真实意愿。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同样,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借款担保人承担着重要的法律责任,责任类型、期限以及免除责任的情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际生活中,还有如借款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如何追偿、不同类型借款中担保人责任有何不同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借款担保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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