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中的证明人和担保人存在明显区别。证明人主要是对借条的订立过程、双方的借款行为等事实起到见证作用,一般不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而担保人则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要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如代为偿还债务。
从定义和作用来看,证明人是借款关系发生过程的见证者。当借贷双方签订借条时,证明人在场目睹了整个签约过程,包括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交付借款等环节。证明人的存在使得借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更有保障,在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中,证明人可以作为证人,为法庭或相关机构提供关于借款事实的证言,以证明借款行为确实发生。
而担保人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介入到借贷关系中的。担保人基于自身的信用或财产,向债权人作出承诺,当债务人无法按时、足额偿还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担保人的存在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降低了债权人的风险。
在责任承担方面,证明人通常不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证明人的义务主要是如实陈述自己所见证的事实,其责任仅限于作证层面。即便债务人到期不还款,证明人也没有法律义务替债务人偿还欠款。
担保人则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担保责任有所差异。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只有在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且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后,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借条中的体现形式也有所不同。证明人一般会在借条上签署“证明人:[姓名]”字样,表明其见证身份。而担保人则会明确注明担保方式(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内容,以确定其具体的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