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与土地有密切关系的权利。其类型多样,主要包括地役权、地上权、空中权、地下权、土地租赁权、土地借用权、耕作权、土地抵押权等。这些权利在不同方面对土地的利用和流转产生着重要影响,满足了社会经济活动中多样化的土地需求。
土地他项权利是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外,与土地有密切关系的权利。其类型丰富多样。
1、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比如,甲为了自己土地通行便利,在乙的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这种权利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使不同土地之间的利用更加合理有序。
2、地上权
地上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种植竹木的权利。例如开发商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商品房,就是基于地上权。地上权的存在保障了土地上建筑物等的合法建造和使用。
3、空中权和地下权
空中权是指在土地的上空一定空间范围内进行利用的权利,地下权则是对土地地下一定空间的利用权利。随着城市的发展,对土地空间的利用越来越多,如建设地下商场、地铁等,空中架设桥梁等,空中权和地下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4、土地租赁权
土地租赁权是指土地承租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农村集体土地的租赁,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限内按照约定使用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等活动。
5、土地借用权
土地借用权是指无偿占有、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通常这种借用是基于一定的友好关系或特定的需求,且借用期限等有一定的约定。
6、耕作权
耕作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的权利。在一些情况下,土地所有者可能会允许他人在其土地上进行耕种,以充分利用土地资源。
7、土地抵押权
土地抵押权是指土地受押人对于土地抵押人不移转占有并继续使用收益而提供担保的土地,在债务不能履行时可将土地的拍卖价款作为受清偿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的土地并优先受偿。
地役权作为土地他项权利的重要类型,具有独特的特点。
1、从属性
地役权的存在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它随着需役地的转让而转让。例如,当需役地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地役权也随之转移给新的所有权人。
2、不可分性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体现在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分割上。需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就各个部分仍然存续。比如,需役地被分割为两块土地,地役权在这两块土地上依然有效。供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就各个部分也仍然存续。
3、约定性
地役权一般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设立的。双方可以就地役权的内容、范围、期限等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合同。这种约定性使得地役权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特定需求。
4、以利用他人土地为内容
地役权的目的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利用供役地。这种利用可以是通行、排水、采光等多种形式。例如,为了使自己的房屋获得更好的采光,在相邻土地上设立采光地役权。
5、不以占有他人土地为要件
地役权人并不需要实际占有供役地,只需按照约定的方式对供役地进行利用即可。比如,通行地役权人可以在供役地上通行,但不需要对供役地进行实际的占有和控制。
土地抵押权的实现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1、实现的前提条件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实现土地抵押权。例如,甲以其土地使用权为乙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当乙到期未能偿还债务时,乙则可以考虑实现土地抵押权。
2、实现的方式
主要有拍卖、变卖和折价三种方式。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抵押土地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方式。变卖则是将抵押土地以一般买卖的方式出售。折价是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土地折抵债务。
3、实现的程序
抵押权人要通知抵押人。根据不同的实现方式进行相应的操作。如果是拍卖,要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程序。在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要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如果价款超过债权数额,超过部分归抵押人所有;如果不足,债务人仍需继续清偿剩余债务。
4、对相关权益的保护
在实现土地抵押权过程中,要保护其他相关权益人的利益。比如,抵押土地上存在租赁关系的,要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等原则,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土地他项权利类型丰富,不同类型的权利在土地利用和流转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地役权、土地抵押权等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实现方式。在实际的土地交易和使用过程中,还会涉及到更多关于土地他项权利的问题,如权利的设立、变更、终止等。如果您在这些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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