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并不必然消灭。一般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在符合规定时消灭,但存在特殊情形下债权不消灭,如第三人对该债权提供担保等。需具体依据破产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判断。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并不一定会消灭,需要分情况来看。
1、通常情形下债权消灭
当破产财产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完毕,且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消灭。因为破产程序的目的之一就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和分配,以公平地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当财产分配完毕,就意味着对债权的处理基本完成。
2、特殊情形下债权不消灭
如果存在第三人对破产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那么债权人对该第三人的求偿权并不因破产程序的终结而消灭。比如,A公司破产,B公司为A公司的部分债务提供了保证担保,即使A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债权人依然有权向B公司主张未得到清偿的债权。
对于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才发现未申报的债权,也有相应的处理方式。
1、规定时间内可补充申报
根据企业破产法,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但是,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这体现了对补充申报债权的一种限制,以保障已按正常程序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的利益。
2、超过规定时间的后果
如果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才发现未申报债权,且已经超过了可以补充申报的时间,那么该债权很可能无法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不过,若存在上述提到的第三人提供担保等情形,债权人可以通过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来实现债权。
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时是否消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撑。
1、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相应的债权处理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这就为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的处理提供了基本的程序和规则。
2、对债权人权益的平衡
法律这样规定,既保障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尽可能获得公平的清偿,又考虑到了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破产程序的效率。通过规定债权在一定情况下消灭,避免了债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同时也保障了在特殊情形下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破产程序终结与债权消灭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相关问题还包括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新的财产如何处理、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范围如何确定等。如果您在这些方面有法律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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