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终结后,不同主体的阅卷办理方式有所不同。辩护律师可直接凭有效证件到相关部门申请阅卷;其他诉讼参与人如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能进行阅卷。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就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在刑事案件终结后,如果案件是公诉案件,辩护律师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负责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申请阅卷。相关部门应及时安排阅卷,若无法及时安排,应向律师说明并在无法阅卷的事由消除后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
在阅卷过程中,律师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对于复印、打印的材料,相关部门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人,如非律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若要在刑事案件终结后阅卷,需要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许可。他们需要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阅卷的理由和用途等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申请是否合理,是否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当事人的隐私等因素,进而决定是否许可其进行阅卷。一旦获得许可,他们也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阅卷操作。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部分地区已经开展了电子卷宗阅卷服务,相关人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等方式更加便捷地进行阅卷,但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要求需要按照当地司法机关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