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协议书具有多方面效力。在身份关系上,是双方协议离婚的必要材料,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后准予离婚;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约定上,具有合同效力,双方应依约履行。不过,离婚协议书需在办理离婚登记后才生效,且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协议。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身份关系方面
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协议离婚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材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这意味着,离婚协议书是启动协议离婚程序以及最终实现离婚目的的关键文件。
2、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约定方面
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具有合同效力。一旦双方签订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双方就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例如,在财产分割上,双方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在子女抚养方面,确定了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及金额,双方都要遵守。
3、生效条件
离婚协议书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协议。只有在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离婚协议书才正式生效。如果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最终没有办理离婚登记,那么该协议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财产分割上,离婚协议书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1、确定财产归属
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明确了双方各自对财产的所有权。只要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双方约定将夫妻共有的存款按照一定比例分配,那么在离婚后,双方就应按照该约定享有相应的财产份额。
2、具有合同约束力
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本质上是一种合同约定。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
3、可变更或撤销情形
如果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经审理查明存在上述情形的,会依法撤销该协议,并重新进行财产分割。
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也具有重要效力。
1、确定抚养权归属
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约定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该约定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确定了子女的抚养安排。例如,双方约定子女归女方抚养,那么在离婚后,子女就跟随女方生活,男方应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
2、保障子女权益
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应当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如果约定的内容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比如,一方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
3、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如果在离婚后,出现了法定的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等,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意愿和双方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变更抚养权的判决。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离婚协议书在身份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效力。在实际应用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复杂的情况,比如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一方不履行协议该如何处理等。如果您在这些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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