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权侵权案件里,先用权抗辩是重要的抗辩理由。其适用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等。明确这些条件,有助于合理判断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在专利权侵权纠纷中,先用权抗辩是被告常用的一种抗辩手段。先用权抗辩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时间条件
必须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行为人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这是先用权抗辩的首要时间限制。例如,甲公司在乙公司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小规模生产与乙公司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那么甲公司就有可能满足这一条件。
2、使用范围条件
先用权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原有范围包括原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比如,甲公司在专利申请日前每月生产100件产品,那么其先用权的范围通常也只能在此规模上下合理波动。
3、独立完成条件
先用权人所使用的技术或者设计必须是自己独立研究开发或者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而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专利权人那里获取的。例如,甲公司是通过自己的研发团队独立研发出相关技术,并非窃取乙公司的技术,才符合这一条件。

在专利权侵权中,主张先用权抗辩需要进行举证。
1、证明在先使用事实
被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这可以包括生产记录、销售发票、采购合同等。例如,生产记录可以显示产品的生产时间、数量等信息,销售发票可以证明产品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进入市场销售。
2、证明独立研发或合法取得
被告要举证证明所使用的技术或设计是自己独立研发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可以提供研发文档、合作协议等证据。研发文档可以记录技术研发的过程和时间,合作协议可以证明技术的合法来源。
3、证明原有范围
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比如,提供生产设备的购置合同、生产场地的租赁协议等,以确定原有的生产规模和范围。
先用权抗辩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条件。
1、产品和方法的适用
先用权抗辩既适用于产品专利侵权,也适用于方法专利侵权。在产品专利侵权中,被告可以主张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在方法专利侵权中,被告可以主张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使用相同方法。例如,对于一项制造某种新型材料的方法专利,被告可以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已经使用该方法进行生产。
2、地域限制
一般来说,先用权抗辩的适用通常限于国内。因为专利具有地域性,在国外的先用行为通常不能作为国内专利侵权的先用权抗辩理由。
3、主体限制
先用权抗辩的主体通常是先用权人本人。如果先用权人将先用权转让给他人,那么受让人也可以在原有范围内主张先用权抗辩,但需要满足一定的转让条件和程序。
专利权侵权中先用权抗辩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包括时间、范围、举证等方面。在实际案例中,判断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果您在专利权侵权纠纷中遇到关于先用权抗辩的具体问题,或者对先用权抗辩的条件有更深入的疑问,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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